尊敬的客户:
为贯彻落实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个人贷款业务明示综合融资成本规定》(金规〔2026]2号)有关要求,切实保障您的知情权与合法权益,我行现就个人贷款综合融资成本明示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施日期
自2026年8月1日(含)起,我行新发放的个人贷款业务全面执行综合融资成本明示管理要求。
二、明示流程
贷款办理过程中、贷款合同签署前,我行将向您出示《个人贷款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逐项列明您办理个人贷款业务需承担的全部融资成本,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金额、成本项目、收取方式、年化水平、收取主体等。如果您存在违约情况,仍需承担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合理费用。除合同签订前已明示的成本项目外,我行不再向您收取其他与贷款相关的任何息费。
三、上限公示
本机构发放的个人贷款实行差异化定价。正常履约情形下的个人贷款综合融资成本各息费项目均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折算为年化水平,且其加总水平不超过国家规定上限。其中,本机构收取的贷款利息年化水平上限分别如下:
(1)个人消费贷款(不含信用卡贷款),一年期年化利率上限为12%,五年期年化利率上限为12%;
(2)个人经营贷款,一年期年化利率上限为12%,五年期年化利率上限为12%;
(3)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五年期(含)以下年化利率上限为LPR+0.5%,五年期(含)以上年化利率上限为LPR+0.5%。
四、变动告知
贷款存续期间,如因贷款利率定价基准调整、开展优惠活动等原因导致综合融资成本发生变动但不导致综合融资成本升高的,我行将通过官网进行统一告知,不再另行签订《个人贷款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
五、咨询方式
如有疑问,敬请垂询我行各营业网点或拨打客服热线:96608,我行将竭诚为您服务。
衷心感谢您对我行的理解与支持!
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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