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农商银行官方微信
手机银行客户端
尊敬的客户,欢迎来到济南农村商业银行
  • 要诚实守信,不逾越底线;要以义取利,不唯利是图;要稳健审慎,不急功近利;要守正创新,不脱实向虚;要依法合规,不胡作非为。
  • 济南农商银行欢迎您! 拨打96608,贷款服务送到家! 客户服务或投诉电话96668!
  • 当前位置:首页 > 消保宣传

    《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人权利和信息处理者义务解读

    时间:2026年02月11日 编辑人: 浏览次数: 0

      在银行办理开户、开通手机银行、填写业务单据,或是授权账户信息查询过程中,您的身份证信息、手机号、账户信息等个人信息会被依法收集与使用。了解《个人信息保护法》中明确的个人权利,以及银行作为信息处理者应履行的义务,能让您更好地守护自身信息安全!

      (一)个人在银行办理业务时享有的核心权利

      1.知情权与决定权:对个人信息处理享有知情、决定、限制或拒绝权,可撤回同意;处理者不得因不同意/撤回同意拒绝提供非必要信息相关的产品/服务。

      2.查阅、复制权:个人有权查阅、复制自身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及时提供;例外情形:涉及公共利益或保密义务等法定情形。

      3.个人信息可携带权:符合条件时,可请求将信息转移至指定处理者,处理者需提供转移途径;按国家网信部门规定的条件与程序执行。

      4.更正、补充权:发现信息不准确/不完整时,可请求更正、补充,处理者应核实并及时处理;处理者不得无故拖延或拒绝合理请求。

      5.删除权:满足特定情形时,可请求删除;处理者应主动删除或按请求删除;例外情形:法定保存期未届满或技术上难以删除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停止非必要处理。

      6.解释说明权:有权要求处理者对个人信息处理规则作出解释说明;处理者需以清晰易懂的方式告知,保障知情权。

      (二)银行处理您个人信息时应当履行的义务

      1.一般义务(核心合规底线)

      遵循合法正当必要诚信原则:处理目的明确合理,与经营活动直接相关,不得过度收集,遵循最小化原则。

      遵守告知-同意规则:处理个人信息需取得个人同意,敏感个人信息需取得单独同意;同意应自愿、明确,可撤回且不得拒绝提供非必要信息相关服务。

      公开透明义务:公开处理规则,明示处理目的、方式、范围,保障个人知情权。

      安全保障义务: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分类管理、加密/去标识化、权限管控、人员培训、应急预案等,防止泄露、篡改、丢失;可指定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处理敏感信息、自动化决策、委托处理、跨境提供等对权益有重大影响的活动,应事前评估并记录。

      事件响应义务:发生或可能发生信息泄露、篡改、丢失时,立即补救,通知监管部门与个人。

      2.特殊场景义务

      敏感个人信息处理:处理敏感个人信息需有特定目的与充分必要性,取得单独同意,采取严格保护措施,事前告知处理必要性及权益影响,遵守专项规定。

      自动化决策:保证决策公平公正,不得实行不合理差别待遇;营销推送需提供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或拒绝方式;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作出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决定的,应提供解释与拒绝渠道。

      委托处理、提供、公开个人信息:需依法合规,监督受托方,明确责任,确保信息安全,不得擅自转委托;提供或公开敏感信息需取得单独同意。

    上一篇:
    下一篇:

    ICP备案网站信息 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鲁ICP备15042950号

    官方微信
    手机客户端
    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鲁ICP备150429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