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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品简介:本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投资本行服务辖区内招商项目并新建、改建、扩建、购置等固定资产投资的贷款。
2.贷款对象: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具备贷款资格的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包括新设立或迁入并注册至本行服务辖区内重点招商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科技园区等企业主体,或引入内资或外资的服务辖区内重点招商引资项目主体。
3.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8000万元。
4.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
5.担保方式:原则上应采用抵质押担保方式。
6.还款方式:定期结息到期还本、等额本金、等额本息、分期还款均可。
7.贷款利率:按照本行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综合贡献度较高的可适当给予利率优惠。
备注:具体贷款额度、利率等以本行实际审批结果为准。